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通过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征的管理制度,将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科技成果的效益,促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三部曲”。出台《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进一步下放科技成果管理权限,在科技成果管理改革上迈出一大步。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开展了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试点,一些地方因地制宜进行了改革探索,取得良好效果。
之所以要对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主要是因为科技成果具有不同于一般资产的特征。一是科技成果的价格具有明显的时效性。如果没有转化,不仅价值得不到体现,大部分科技成果的价格会随着时间快速衰减。科技成果只有及时进入经济领域,才能产生效益。二是科技成果仅表现出应用潜力,尚未真正走向市场,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对此难以通过评估确定科学、合理、可信的价格。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价格往往变化幅度巨大,既有企业自身经营发展的原因,也有市场需求变化的影响,股权价格变化不可控。三是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较大,转化过程包括中试熟化、生产等不同阶段,面临诸多未知因素,转化失败率较高。
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化前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单列管理,要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及其作价投资形成股权的单列管理模式。二是转化后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要简化股权管理方式,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当前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在成果初始记账和定价、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保值增值考核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成果定价不准确,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国有股权的管理有较大顾虑,相关企业在后续融资、并购、重组等涉及股权变动的事项上,程序复杂,周期较长,不利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快速融资、灵活决策,也影响科研人员积极性。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以及科技成果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解决科技成果管理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要求之间的矛盾,完善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单列管理机制。进一步缩短管理链条、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股权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制度以及资产评估备案、国有产权登记等事项的专门管理制度。
通过单列管理,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单列管理后,可以更切合实际地制定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一是在成果转化中,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或出口管制成果的管理,更好保护相关领域国家安全。二是更好地强化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规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简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开展风险控制,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三是通过明确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权益分配,提高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信心和动力,激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好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